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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广州市波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粤01民终21976号之一

    上诉人广州市波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01民终21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15203号民事判决;二、赵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波客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当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年利率6%时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广州市波客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均由赵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